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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作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田晓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分了两个层面规定:
一是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是用人单位未在前述日期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规定,一方面能督促用人单位和其他申请主体尽快申请工伤认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关系。另一方面,规定劳动者及其近亲属的申请期限为1年,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的时效期限相同,对劳动者的保护较为有利。(详见《中国医疗保险》2016年第1期)